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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第1号)

云府登1358号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

第1号

《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14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3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7月6日


云南省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生产企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确保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授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管理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将本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权力进行书面授权,由被授权人负责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食品质量安全被授权人称为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是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最高管理者和直接责任人,负责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对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具有否决权。

第六条 企业对食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食品质量安全授权行为而变化或者免除。

第七条 食品类别单一的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条件,可以兼任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但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生产食品类别较多的食品生产企业、跨地区(区域)食品生产企业(集团),可以根据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按食品类别授权或按区域授权,但必须明确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职责。

第九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授权管理工作;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监督管理;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企业实施本办法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敬业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具备良好的组织、沟通协调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专及以上学历,有5年以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经验且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

(三)参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四)无违反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不良个人记录;

(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员工,且无有碍食品安全的传染性疾病;

(六)熟悉企业生产工艺和标准,具备指导或者监督企业各部门按规定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专业技能,有能力对食品生产加工和质量安全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

(七)熟悉并正确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被授权人自愿的前提下,与其签订《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任命其为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登记表》,报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报送的材料包括:《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书》《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授权登记表》,被授权人学历证明、技术职称证明、身份证明、工作经历和培训合格证明等。

第十二条 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质量安全制度、监管措施及发展规划;

(二)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组织机构,规划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所需的人力、技术等资源;

(三)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其在企业的执行,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负责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1.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 

3.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

(五)组织、实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食品质量安全保障人员的上岗培训和在职培训;

(六)审核和批准产品配方、生产工艺、过程控制等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技术文件、方案和规范;

(七)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

(八)组织处理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投诉、举报;

(九)负责产品召回的批准和处置,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情况;

(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代表企业接受调查,确认相关事实证据;

(十一)企业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及时报告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地方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应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等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能力。积极参加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内部食品质量安全授权管理相关制度及档案,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职责。档案应当包括有关授权文件和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质量管理实施情况等内容,应当真实记录相关情况,不得更改、销毁,保存时间不少于5年,并接受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

第十五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档案,全面记录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学历、资格、职称、培训、授权、备案、履行职务情况等。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总监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应督促食品质量安全总监认真履行职责,为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其在履行职责时不受企业内部因素的干扰。

第十七条 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应对自己的履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企业应对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履职情况在其自查基础上进行检查,发现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企业应另行确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

第十八条 企业变更食品质量安全总监,企业和原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均应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并于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后,法定代表人应与食品质量安全总监重新签订授权书,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在履行职责中因受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干扰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应主动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报告后应当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督促其改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以下情形之一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责成企业另行确定食品质量安全总监;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食品质量安全总监的法律责任:

(一)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

(二)发生较大及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风险评估、事故调查处理的;

(四)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五)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六)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及规章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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