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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发改高技规〔2020〕2号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省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省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了《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13日

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命名、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战略需求,以服务云南重大战略发展和重点工程实施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是本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坚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强化创新链与产业链的深度融合,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省工程中心以本省和行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创新能力,搭建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推动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重大科研成果转化应用以及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省工程中心建设的主要目的是:

(一)坚持目标导向,着眼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布局建设开放服务的创新平台,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实验室技术成果产业化、工程化放大和可靠性验证等活动提供基础条件,促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转化效率;

(二)坚持问题导向,瞄准本省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和重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难题,以及确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关键领域环节,引导优势创新单元组建创新联合体,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重大装备等瓶颈制约,提高科技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坚持结果导向,围绕提升产学研用协同创新的效能,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探索建立知识、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激发科技人员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包括:

(一)面向本省重大战略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需求,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和实验研究;

(二)以市场为导向,开展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研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

(三)推动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市场需求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积极开展国内、国际交流合作,为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制定采用国际及国家标准、推动国内外技术转移扩散等提供支撑,全面打造面向国际、特别是面向南亚东南亚产业技术创新高地;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研究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行业和地区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省工程中心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根据建设方案及相关要求,实现设定的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目标,持续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升;

(二)主动组织或参与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开发,并为行业提供高水平技术开发、科技成果工程化试验验证环境;

(三)承担国家、省级以及行业下达的科技开发及工程化研究任务,并依据合同按时完成任务;

(四)通过市场机制向行业转移和扩散承担国家、省级和行业任务所形成的技术成果,起到产业发展与科技创新之间的桥梁作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管理省工程中心建设及运行相关工作,主要负责:

(一)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制定支持省工程中心建设的有关政策,指导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二)组织论证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对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予以命名;

(三)组织省工程中心运行评价,对运行期满两年且评价为优秀的,优先推荐争取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四)推荐符合条件的省工程中心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4号要求,管理监督省内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第七条 省级各有关部门,中央驻滇企业、科研机构,各州(市)发展改革委是省工程中心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

(一)组织所属省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落实建设条件;

(二)实施省工程中心运行监督管理;

(三)具备条件情况下,通过安排配套资金和相应的政策支持,推动省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四)根据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和检查等各项工作。

第八条 省工程中心实施主体单位主要负责:

(一)根据命名批复文件要求,推进省工程中心建设;

(二)落实省工程中心建设与运行条件,筹措省工程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省工程中心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三)承担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和行业委托的研发任务,保证省工程中心的开放运行和共用共享,为重大战略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提供研发和试验条件;

(四)按照有关要求向省发展改革委以及主管部门报送省工程中心的运行情况和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申报与组建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省重大战略发展、重大规划实施、重大工程建设、重点地区创新发展等需要,择优择需部署建设省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工程中心建设领域布局,并采取适当形式发布通知。

第十条 申报省工程中心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重大科技成果,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

(三)具有以市场发展为导向,将引导产业发展升级的技术创新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对科技成果产业化能力,鼓励开展工程设计、评估及建设的咨询与服务;

(六)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成果转化激励和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七)未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八)符合国家、本省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鼓励省工程中心采用法人形式组建和运行。对于采取非法人形式组建的省工程中心,需要与依托单位在人、财、物、知识产权等成果的管理上保持清晰边界,评价指标数据能够独立核算、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鼓励由省内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组建创新联合体,共同申请组建省工程中心。鼓励省内跨地区、跨行业,以及以省内为主联合省外重点科研院所、企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鼓励引进国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组建方案并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将符合通知要求的组建方案推荐给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主管部门推荐,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省工程中心组建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包括组建省工程中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及实现可能性等。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论证意见,综合研究后,择优确定省工程中心,并进行命名。

第四章 运行评价

第十六条 本省国家级工程中心、省工程中心实行运行情况年报制度。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运行总结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程中心同时将总结报告抄送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发布相应的评价工作指南,明确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规范、材料报送要求等事项,建立健全省工程中心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原则上每两年对所管理的工程中心进行运行评价。在评价年度运行不满两年的本省国家级工程中心、省工程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集中评价,但应提供运行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运行评价程序为:

(一)本省国家级工程中心、省工程中心根据有关要求将评价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程中心同时将评价材料抄送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工程中心年度运行总结报告、工程中心评价数据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工程中心评价数据真实性承诺书。

(二)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咨询机构对上报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与评价。

(三)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和发布评价结果。

第十九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 运行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本省国家级工程中心、省工程中心,组织实施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时,可优先通过争取省预算内投资等方式予以支持。运行评价等级为优秀的本省国家级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优先推荐争取国家相应的专项资金支持。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中心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成果转化等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中心运行评价结果为基本合格的,限期完成整改,并通知主管部门;评价结果不合格或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予以撤销,并通知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省工程中心名称、中心主任、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重大战略任务等需要以及省工程中心实际运行状况,对命名的省工程中心进行调整。对于不影响省工程中心建设目标的调整,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四条 省工程中心运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发展改革委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撤销省工程中心命名等措施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文件、资料;

(二)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列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省工程中心统一命名为:“云南省XXX工程研究中心”;升级为国家级或国家地方联合的工程研究中心,不再保留原省工程中心命名。原省工程实验室归入工程中心序列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15日。《云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5号)和《云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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